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1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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