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12,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6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6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