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91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