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所提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及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