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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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黃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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