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徐錦乾 被告 張簡承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嗣改分為107年度簡字第1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薛博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