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名賢選任辯護人陳姝樺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