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LAFUJERRYBAQUIRAN(中文名:傑力)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LAFUJERRYBAQUIRAN(中文名:傑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LAFUJERRYBAQUIRAN(中文名:傑力)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60號函核准假釋(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國籍,則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的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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