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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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 陳銘仁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裁
定自民國99年3月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96年11月遭裁員迄今,憑藉室內設計裝潢專長,自行接案營生,每月平均淨利約新台幣(下同)48,823元;又債務人長期受第三人 李明達 委託繪製室內設計圖,每月固定有8,000元酬勞,是債務人每月有執行業務所得約56,823元,有債務人提出自96年1月10日迄100年3月10日歷次之工程估價單、承攬裝潢工程明細(含毛利、成本及淨利明細)、第三人李明達100年3月8日出具之委任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卷㈡67、80至124、140、187頁);再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壽險解約金50,999元;名下另有因繼承所得位彰化縣員林鎮之土地持分共52土地應有部分(詳下述㈡);此外債務人別無其他財產,復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0日國壽字第1000030315號函暨所附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第7號卷㈡48、49、151至160頁)。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下述附表更生方案所定各期金額,洵堪認定。㈡債務人名下因繼承所得之土地應有部分共52筆,均位彰化縣
○○鎮○○段,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第7號卷㈡151至160頁)。為盡力清償,債務人就上揭土地應有部分全數,依附條件出售之方式(細節詳更生方案附件),以公告現值為第一次託售底價,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接續3次委託仲介(公司)出售,並於領得價金後,悉數按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清償債務。矧債務人上開土地持分均甚微小(持分均約1/211)、其上是否遭占用或有無三七五或其他租約復不明確,縱依強制執行程序亦難拍定;另債務人上揭持分土地過於細分,共有人眾多,圚於相關法令限制,客觀上難以(單獨)利、占用,市場價值已然貶損;且因收購及重新整併程序於時間、金錢之消耗甚大,加以土地所在非發展核心區域,即便強予整併後之整體效益仍屬有限,諸多主客觀因素致有承買意願之人難尋,故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公告現值表徵之價值已難有定論;又是否存在有意願之買主復未能確定,顯難苛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表決或認可前,自行變價以為清償;是債務人上開主張,尚屬可行;再債務人名下土地應有部分,倘經連續3次託售未果,考託售期間已有年餘且價格僅為公告現值六成仍無人應買,倘再續行減價,恐令債務人負擔逾土地出售價金之(變價)程序費用,非但有礙更生方案之履行,復有違更生程序設立之旨,則債務人主張連續3次託售未果,不再遂行變價程序,初尚難謂非允當。
㈢債務人與配偶 吳亭 ○育有子陳○○(0年0月生)、陳○○(
00年0月生)及女陳○○(0年0月生),現均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亟賴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又配偶吳亭○自97年8月無業後,迄幼女陳○○上小學前(即更生方案第一階段),為減省金額較普通薪資為高之托育費用,暫任家管而無法再尋工作;待幼女入學後(即更生方案第二階段),吳亭○擬以簿記專長重回職場,然因債務人與配偶均外出工作後,無法照顧尚就讀小學、一星期內有一至數日僅上半天課時之次子及幼女,復因工作之故,無法準時接送並照料下午四時即下課返家之二人,故須多增半天安親班費用,一人每月約4,000元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均晨文理補習班、給我美語補習班、博文美語補習班招生傳單、518人力銀行一般會計人員薪資查詢結果列印等件存卷可稽(第7號卷㈡125至127、182、183頁)。再債務人全家現住吳亭○名下不動產,每月房貸為9,496元,有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第7號卷㈡53至56頁),以全家5口計算,每人每月分攤相當於租金之房貸1,899元,衡情未逾內政部所定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之租金比例(28.5%);又該不動產依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價結果,淨估值為1,679,486元,對照本件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顯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未有違背。
㈣勾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表),以8年期間分96
期(每月1期)清償,第1至44期(即101年1月至104年8月,陳心○上小學前),每月平均薪資56,823元扣除債務人個人最低生活必要費用10,244元、扣除配偶扶養費10,244元、再扣除三子女扶養費24,000元後,所餘12,335元悉數用以清償債務;第45至68期(即104年9月至106年8月),因陳心○上小學後,配偶得外出工作分攤家計,故上揭配偶扶養費10,244元及子女扶養費之半12,000元,皆轉作債務清償,惟多分攤安親班必要費用一人4,000元,此階段每期清償30,579元;第69至96期(即106年9月至108年12月),次子就讀國中後,安親班費用分攤僅餘2,000元,是此階段每期清償32,579元;至債務人壽險解約金則於第96期一次以5萬元增加清償;倘名下土地應有部分於更生期間售出,所得復悉數用以清償債務。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不含出售土地應有部分所得)係2,238,848元,清償成數至少為42.19%,堪認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以求減少生活支出,用以清償債務,顯有履行所提出更生方案之誠意,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乃不經債權人可決,由本院依法逕予認可。
三、末按,鑑於長期存在之銀行連帶保證人制度,已肇致嚴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侵犯消費者權益、破壞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管功能、扭曲金融市場應有機制等亂象,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3項乃規定銀行就消費性放款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始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另立法院財委會於100年11月6日審查通過之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修正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9131號,第26號卷222、223頁),復已取消連帶保證人制度。尋繹該等立法原旨及修法走向,咸在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實現先向(甚或僅能向)主債務人求償之程序正義要求;併兼顧物保與人保平等原則之落實。是於現行法律制度下,倘更生債權銀行之債權為房屋貸款或消費性放款,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比例受清償;更生方案依上開銀行法規定約定債權銀行受償條件,縱債權銀行不同意,亦不能因此認對該債權銀行有不公允情事,以貫徹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對連帶保證人特別保護之立法意旨,復可避免債權人自主債務人及更生債務人二方同時超額受償所肇致之法律關係混亂,亦能與銀行法修法走向相契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究專輯128頁、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6號、100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參照)。至更生債務人(連帶保證人)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主債務人始生債務不履行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即便無法轉而對更生債務人求償,衡屬上揭銀行法第12條之1立法意旨之落實,且係連帶債務本質上所受之原限制,非更生方案所增加,難認於法有悖。經查,本院99年5月18日編製之債權表,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欄,有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30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23日陳報狀,列載債務人因擔任配偶之連帶保證人,對國泰世華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分別負擔197,168元、1,012,414元之連帶保證債務。此固為債權銀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對更生債務人行使權利之必然,惟該二主債務現均正常繳款中,有大眾商業銀行100年3月1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同年3月2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第7號卷㈡53、60頁),顯尚無對主債務人求償未果、保證債務所擔保之不足額已然確定等情,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系爭二連帶保證債務,自應附加「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起,始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比例受清償」之受償條件列入本件更生方案,本件更生方案所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爰依更生認可時確定應受分配之債權額為修正。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8年),第1至4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335元;第45至68期,每期清償30,579元;第69至96期每期清償32,579元。││2、給付方式:││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⑵債務人除以上開方式繳款外,依新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後段:「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債務人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之請求││者,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均已另有其他法定方式可供選擇,併提請注意。││⑶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以下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306,880元。││4、清償總額:2,238,848元(不含出售名下土地應有部分之所得)。││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清償成數:42.19%(不含出售名下土地應有部分之所得)。│├─────────────────────────────────────────────┤│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至44期每│第45至68期每│第69至95期每││││││期清償金額│期清償金額│期清償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81,682│3.42%│422│1046│1114│├──┼───────────┼────┼────┼──────┼──────┼──────┤│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74,825│7.06%│871│2159│2300│├──┼───────────┼────┼────┼──────┼──────┼──────┤│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48,930│0.92%│113│281│300│├──┼───────────┼────┼────┼──────┼──────┼──────┤│4.│澳盛銀行(股)│206,929│3.90%│481│1193│1271│├──┼───────────┼────┼────┼──────┼──────┼──────┤│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32,802│2.50%│308│764│814│├──┼───────────┼────┼────┼──────┼──────┼──────┤│6.│滙豐(臺灣)銀行(股)│217,234│4.09%│505│1251│1332│├──┼───────────┼────┼────┼──────┼──────┼──────┤│7.│聯邦商業銀行(股)│242,206│4.56%│562│1394│1486│├──┼───────────┼────┼────┼──────┼──────┼──────┤│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75,054│5.18%│639│1584│1688│├──┼───────────┼────┼────┼──────┼──────┼──────┤│9.│永豐商業銀行(股)│580,997│11.95%│1474│3654│3893││││53,119│││││├──┼───────────┼────┼────┼──────┼──────┼──────┤│10.│玉山商業銀行(股)│78,453│1.48%│183│453│482│├──┼───────────┼────┼────┼──────┼──────┼──────┤│11.│萬泰商業銀行(股)│282,456│5.32%│656│1627│1733│├──┼───────────┼────┼────┼──────┼──────┼──────┤│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715,701│13.49%│1664│4125│4395│├──┼───────────┼────┼────┼──────┼──────┼──────┤│1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22,074│2.30%│284│703│749│├──┼───────────┼────┼────┼──────┼──────┼──────┤│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737,017│13.89%│1713│4247│4525│├──┼───────────┼────┼────┼──────┼──────┼──────┤│15.│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248,320│4.68%│577│1431│1525│├──┼───────────┼────┼────┼──────┼──────┼──────┤│16.│安泰商業銀行(股)│809,081│15.25%│1881│4663│4968│├──┼───────────┼────┼────┼──────┼──────┼──────┤│合計│0000000│100%│12,333│30,575│32,575│├──────────────┴────┴────┴──────┴──────┴──────┤│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方││式計算結果,債務人每期還款金額固略低於更生方案所提,然因數額尚微,於更生方案公允性之││無礙,爰不再調整。││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3、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改依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繳款,並務請依期履行。││4、本件更生方案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倘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則││許延緩一期給付,惟履行期應遞延一期。││5、債務人於第96期,另以壽險解約金5萬元清償債務部分;及債務人(依債務人更生方案附件所載方││式)出售52筆土地應有部分後之所得,均仍按上揭債權額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向各債權人清償││,茲不再贅載。││6、大眾商業銀行(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對債務人之連帶保證債權,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債務所擔保之不足額已然確定)時起,始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比例受清償。│└─────────────────────────────────────────────┘附表: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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