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 羅鳳鈴 上訴人與 林文賢 間因105年家訴字第4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萬5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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