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85號原告 曾玉燕 被告 吳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起訴狀載明兩造婚後住於桃園縣龍潭區;民國102年11月3日被驅離婆家後,被告仍返回龍潭居住,原告亦會回婆家處理家務;再被告於105年7月10日離開龍潭住處,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云云。則依原告所陳,兩造之住所地法院、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居所地法院,均應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該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本件至專屬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