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債權人 袁大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 明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溫」明浪或「温」明浪?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