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秋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秋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秋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2
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31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7月,接續執行,於98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5日,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71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