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甲○○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