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吳添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