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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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蔡○○被告 池吳密 上列被告池吳密因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