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
463號被告張育銓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期滿。扣案之物(102年度白保字第1526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次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5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年8月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921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3年
8月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物品」欄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463號卷〔下稱偵卷〕第7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16張、蒐證照片4張、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至7、15至18、50至51、54至56、60、61頁),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物品││├───────────────┬───┤││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耳機塞│4個│││││├──┼───────────────┼───┤│2│仿冒「Rilakkuma」商標耳機塞│158個│├──┴───────────────┼───┤│合計│16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