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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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08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53元及費用2,99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丙○○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9317│0000000000│11月14日││點七五│││元│309│起│││├──┼───┼─────┼──────┼──────┼───────┤│002│新臺幣│丙○○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5945│0000000000│11月14日│││││元│201│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00000000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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