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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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合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