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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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與同段192-3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