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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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與同段192-3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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