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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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曹秝菱 被告 林萱琪 訴訟代理人 高銘言
莊坤龍 林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2項之規定固免納裁判費。惟按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之民事訴訟,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查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又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30萬5,447元(見本院卷第17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就其追加之訴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本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萬5,
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扣除免納裁判費8,31
6元及已繳納之裁判費7,380元後(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原告尚應補繳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