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四號
聲請人昱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居台北市○○街○○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擎傑企業有限公司許│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柒仟伍佰壹拾捌元│0000000││││清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