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18號原告 王俞臻 被告 莊蟬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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