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中關於「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70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桃交簡字1739號」;另該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中關於「111年1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