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楊哲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