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豈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偵字第168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24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豈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8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24號簽結在案,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月5日14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號之3,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其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89、3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被告上揭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犯,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8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24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111年1月5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32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