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吾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智斌 即 伊藤 麵包工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促字第96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又支付命令之核發,並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上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請求內容未必詳悉,僅以支付命令記載內容,作為決定是否聲明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更正,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記載,一望即知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下稱系爭聲請狀)表明其名稱為「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抗告人收受原審核發民國111年9月15日111年度促字第964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時,其上記載債權人為「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且無相關統一編號,抗告人無法正確辨識「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是否即為「邱智斌即伊藤麵包工坊」,造成抗告人不解而遲誤異議期間,原裁定率將「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更正為「邱智斌即伊藤麵包工坊」,實有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時,系爭聲請狀雖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為「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然於111年9月1日已具狀更正為「伊藤麵包工坊」(原審卷第21頁),足認支付命令之記載,一望即知有顯然錯誤,且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參以抗告人依上開文字記載、債權人之住址及系爭聲請狀內容,已可詳知債權人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無誤認之可能,依上開說明,原裁定將系爭支付命令中關於「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邱智斌即伊藤麵包工坊」,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系爭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將「邱智斌即伊藤麵包工坊」記載為「伊藤麵包工坊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原法院以裁定更正,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廖子涵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