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宏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