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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