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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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聲明人 戴秀芳
戴鴻鈞 戴秀琴 戴秀容 戴秀屏 戴陽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司繼字第一000號原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戴德風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戴德風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戴德風(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號3樓)於108年5月4日死亡,聲明人戴秀芳等收受被繼承人之子女聲明拋棄繼承通知,未經查證被繼承人子女聲明拋棄繼承文件尚未送達法院,逕 向鈞院 聲明拋棄繼承權,遭鈞院駁回,爰請求撤銷駁回之裁定,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得抗告之裁定不當,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之情形者,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即民法第122條之規定。
三、經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手足,有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屬實。聲明人陳述於108年7月16日收受被繼承人之子女 戴佐印 、戴秀琴、戴秀芳拋棄繼承通知,逕於108年7月22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子女戴佐印、戴秀琴、戴秀芳另行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存證信函、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嗣本院前以先順位繼承人尚未聲明拋棄繼承,聲明人非繼承人為由,裁定駁回聲明人之聲明,聲明人於108年8月2日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次查,被繼承人之子女戴佐印、戴秀琴、戴秀芳既已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父母均已歿,聲明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自得在收受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3個月內向本院聲明拋棄,是本件聲明應屬合法。本院認前於108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實有不當,爰依法撤銷該裁定,並就本件聲明准予備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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