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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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04號上訴人 林淼欽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上訴人 胡天賜
胡天恩 胡絹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二十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裁判費或訴訟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