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驗餘淨重叁點玖叁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504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1057公克)及美沙冬1瓶(驗餘淨重3.9370公克),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毒品,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97年3月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1324號毒品鑑定書及97年7月29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3746號毒品鑑定書二紙附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2包及美沙冬1瓶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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