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陳黛瓏 訴訟代理人 張景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張湘庭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零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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