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鑽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鑽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