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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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65號聲請人 陳昭銘 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相對人 李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萍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43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審查表、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