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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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蕭宏昇
謝函伶 被告 陳諾
林恩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諾、林恩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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