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富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02號確定判決關於莊富翰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由
一、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富翰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0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同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8年9月間至10月8日止,竟更犯運輸毒品罪,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以上犯罪紀錄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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