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再審事件(各案號如附表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臺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臺聲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如附表B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均僅泛言各確定裁定不合法,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均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蕭涵勻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A:聲請再審案號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1111年度聲再字第3211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85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3212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86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3213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558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3214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559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3522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75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3523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76號7111年度聲再字第3524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77號8111年度聲再字第3525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78號9111年度聲再字第3526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救字第548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3527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救字第549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3528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救字第550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3529號111年5月10日111年度救字第551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3766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06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3767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07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3768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08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3769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09號17111年度聲再字第3770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10號18111年度聲再字第3771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11號19111年度聲再字第3772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3號20111年度聲再字第3773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4號21111年度聲再字第3774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5號22111年度聲再字第3775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6號23111年度聲再字第3776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7號24111年度聲再字第3777號111年5月16日111年度救字第1458號25111年度聲再字第4373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25號26111年度聲再字第4374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26號27111年度聲再字第4375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27號28111年度聲再字第4376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28號29111年度聲再字第4377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29號30111年度聲再字第4378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630號31111年度聲再字第4379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77號32111年度聲再字第4380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78號33111年度聲再字第4381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79號34111年度聲再字第4382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80號35111年度聲再字第4383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81號36111年度聲再字第4384號111年6月22日111年度救字第178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