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陳漢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軍訴字第1號),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網路認識,於民國102年4月12日19時相約見面後,被告即將伊載至台東縣池上鄉古園民宿2樓2甲1號房入住,入住期間乃違反伊之意願,對伊強制性交,造成伊精神痛苦而受有損害,爰請求被告應賠償伊新臺幣50萬元,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刑事卷證。
二、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27日以102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