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暐儒具保人劉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睿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暐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睿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