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宗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帳單是2個門號合計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壹元,本件僅受讓0000000000號為何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壹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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