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傅君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年毓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