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瑞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吸食器1組、殘渣袋6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吸食器1組、殘渣袋6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7號卷第113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吸食器、殘渣袋上而無法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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