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9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160號、98年度偵緝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前於民國94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甫於民國97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雖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以詐取財物,竟仍容任此一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8年3月1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處,將其向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小港郵局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某林姓成年男子使用,嗣該林姓成年男子及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等物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在報紙之分類廣告刊登不實之貸款廣告,待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見該廣告而主動撥打電話聯絡時,即詐稱貸款需先依指示匯入手續費,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或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為警查獲該成年詐欺集團並擴大清查被害人,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件之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應更正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補充「被害人甲○○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害人丙○○出具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被害人庚○○提出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被害人戊○○、甲○○、己○○、丙○○、庚○○、乙○○之財物,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前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被告於97年間甫因收取他人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
2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為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777號論以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竟在該案件起訴後,再犯本件幫助詐欺犯行,顯見其違反法律之惡性重大,本應重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害人受騙之金額(22萬4,6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日│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新臺幣)││││期│││├──┼────┼────┼────┼─────────┤│1│戊○○│98.3.14│98.3.25│6000元│├──┼────┼────┼────┼─────────┤│2│甲○○│98.3.30.│98.3.30│6000元│├──┼────┼────┼────┼─────────┤│3│己○○│98年4月│98.4.7│①1萬元││││初某日││②2萬8000元││││││(共3萬8000元)│├──┼────┼────┼────┼─────────┤│4│丙○○│98.4.8.│98.4.8│①1萬6800元││││││②3000元││││││③1萬2000元││││├────┼─────────┤││││98.4.9│④1萬元││││││(共4萬1800元)│├──┼────┼────┼────┼─────────┤│5│庚○○│98.4.6.│98.4.8│①1萬9800元││││││②2萬元││││├────┼─────────┤││││98.4.9│③3萬元││││├────┼─────────┤││││98.4.10│④1萬9000元││││││⑤3萬元││││││(共11萬8800元)│├──┼────┼────┼────┼─────────┤│6│乙○○│98.4.8.│98.4.9│①6000元││││├────┼─────────┤││││98.4.10│②8000元││││││(共1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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