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禮謙(即陳禮良)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禮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禮謙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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