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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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LACIOSMARIASOLANNALINMILLAGROS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8月10對相對人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且該本票到期日為106年
7月10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