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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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5號債權人 李炳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坤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件欲依票款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如欲依票款關係請求,請查明2張支票金額共為何?並分別自支票退票日起算利息;如欲依借款關係請求者,請查明債務人是向李炳忠或向 徐月梅 借款,利息之請求並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