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告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 沈清山
沈傳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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