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嘉涵 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林士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3年9月10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財產可供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3年9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8字第36485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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