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邱議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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